温州市人民政府网公示目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温州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404 Not Found。。404 Not Found。stgw。。。。。。。。。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一、将《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教育、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第一款中“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款第二、三项合并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第二款中“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第三款中“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第三款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第一款中“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中“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二、将《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条 第四款中“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安全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修改为“居住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款修改为“居住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三、将《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临时占用相邻土地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市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中“对运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相关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中“对运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相关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删除“对运营单位”。 第六十二条 中的“市建设、交通主管部门” 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规范文明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下列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内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建筑物的楼顶、阳台、窗口、楼道、走廊等部位;山林、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50米以内;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二、罗阳镇建成区除每年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一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三、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和其他重大传统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可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四、除罗阳镇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及其它乡镇不设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但要严格遵守上述有关规定。五、本通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6日发布的《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泰顺县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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